我於11月9日的立法會大會上,就「有關酷刑聲請者在港申請法援」作補充質詢,有議員提出,政府於今個財政年度,已花費了6億4千4百萬於酷刑聲請機制上。據傳媒報道,有律師樓涉嫌包攬訴訟,在730宗對政府的索償個案中,有450宗都是由同一律師樓負責。
目前,部分酷刑聲請者會自行委派律師。這涉及到律師樓處理這類訴訟,是否設有上限?所以,我認為政府應主動調查律師樓是否與酷刑聲請者串通,包攬訴訟。
會上,民政事務局局長回覆指,現時制度訂明,酷刑聲請者可自行挑選律師。但若酷刑聲請者是透過法律援助名冊中揀選律師時,則這名律師必須遵守可處理同類案件上限的規定。一旦超出上限,酷刑聲請者將無法委託這名律師負責自己的申請。
政府於酷刑聲請機制花費龐大,故一定要加強監察情況,以杜絕非法勾當。所以我認為有需要落實法律申報制度、向防止徇私措施加以罰則,及更嚴厲監察律師行處理酷刑聲請案件的上限。